根据《中共辽宁省委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葫芦岛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》(辽委[2001]64号)和市委、市政府决定,设置葫芦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,县(处)级建制,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。市供销社是市政府领导的合作经济组织。根据实际需要,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,行使政府授予的某些职能。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,对其进行指导、协调、扶持、监督。其主要职责是1、负责研究制定全市供销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。2、宣传、贯彻、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监督检查法律、法规在所属企业的执行情况,规范经营秩序,保护平等竞争,维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。3、对全市供销社实行指导、协调、监督和服务。按照国家和省、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,研究、指导和推进供销社系统企业改革,强化为“三农”服务功能,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,完善经营机制。4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管理;负责所属企事业党的建设、职工队伍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;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。5、统筹供销系统城乡商品市场体系,培育和发展城乡商品市场,保证和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生活资料的供应和畅通。6、督促、检查全市供销社和有关企业承担完成国家和省、市政府委托的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储备任务。7、负责对所属企业重大经营、投资活动的审批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,促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8、按照政府授予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、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、协调、管理;监督检查市直属供销企事业单位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。9、承办市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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